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瑞深(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十一日十七時十八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號二樓之一住處,查獲被告蔡瑞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一0七年八月三日以一0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五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改造手槍一枝、子彈四顆(經送鑑定試射二顆),係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出具之一0七年七月十日刑鑑字第一0七00五三三六六號鑑定書一紙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本院核認聲請人聲請上揭扣案改造手槍一枝(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二顆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鑑定時試射之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二顆,因已試射完畢,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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