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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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938號債權人孜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平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經濟部公示資料所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址
為臺北市松山區,似非本院管轄,請補債務人公司設立地為臺中市之釋明。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發票日記載有無錯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