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935號債權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小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連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資料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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