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 鄭一鳴 訴訟代理人 羅艷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黃翊哲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彩霞┌───────────────────────────────────────────────┐│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鄭一鳴│玉山商業銀行南桃│103年11月10日│19,819元│CA0000000│││││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