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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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545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捌仟壹佰伍拾貳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