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08號聲請人 謝智惠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明 代理人 李維倫 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理人 黃書彪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遇春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張絹琄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許富順 訴訟代理人 邱建榮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劉育麒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債權人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__間更生事件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
查本件執行標的__額核定為新台幣■金額轉換■元,折合銀元■金額轉換■元,應徵執行費銀元■金額轉換■元,折合新台幣■金額轉換■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執行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