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2345號債權人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佳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佳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佳太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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