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18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5,8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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