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三星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學嵩 訴訟代理人 邱惠珍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百五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三萬一千一百六
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九萬三千五百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九萬三千四百五十六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淑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