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監護處分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無罪,並另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一年確定。其自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送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執行監護處分,經治療後,因其精神症狀已趨於穩定,建議所餘監護處分期間,以保護管束替代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吳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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