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左謹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請求金額新臺幣36,626元包含循環息及違約金,則循環息及違約金得請求之利息依據為何?(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六條約定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年費、手續費等)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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