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990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
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424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197元,及其中新臺幣79,597元,自民國95年6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