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5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救字第5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564號抗告人 郭珮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110年度救字第56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程怡怡
法官李君豪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蕭純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