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 郭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0,340元,應徵裁判費23,1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640元外,尚應補繳19,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