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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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賓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建賓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