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陳芝穎
陳采婕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柏諺
侯沛彤 原告與被告 張峻耀 、夢想家食品有限公司、 林鞠君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叁元(計算式:308,844+308,779=617,6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