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發財 被告 劉瑞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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