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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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莊武超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木水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3,598元【計算式:(1,752.98㎡+467.73㎡)×700元×1/5×4=1,243,5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