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91號
李家如 (即李昱佑之承受訴訟人)
李芳玉 (即李昱佑之承受訴訟人)
李嘉欣 (即李昱佑之承受訴訟人)
李若喬 (即李昱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