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司調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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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調字第151號
聲請人 黃靜雪
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謝榮美 等231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程序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而聲請調解,經查本件相對人多達231人,相對人人數眾多,實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均實際到庭調解且達成合意,足認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準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