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政成 被告環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 張國興 代理人被告 許富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世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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