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5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18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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