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493號上訴人 王福興 被上訴人 邱富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0四四三之000一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0四八三、0四八五地號」;第三項關於「第0四八三、0四八五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0四四三之000一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