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37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4號債權人 朱憶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新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原始債權文件影本。二、提出債務人黃新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