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南市賢北(二)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法定代理人 蕭瑞敏 相對人 吳玟慧
吳慈玲 陳金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所有之臺南市○區○○段、光賢段土地,係位於臺南市賢北(二)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內,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為通知相對人等參加上開市地重劃區座談會通知,以開會通知函通知相對人開會相關等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相對人等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等所發之開會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開會通知函、退回信封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相對人吳玟慧、吳慈玲部分,聲請人依相對人吳玟慧、吳慈玲二人之住址「臺南市○區○○街○○○巷○○號」付郵送達前揭開會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二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各二份在卷可憑。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經該分局函覆,渠等確實均居住於戶籍地,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回函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玟慧、吳慈玲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二)另相對人陳金城部分,聲請人亦依相對人陳金城之住址「臺南市○區○○街○○○巷○○號」付郵送達上開開會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並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相對人陳金城是否居住於戶籍地,經該分局函覆,相對人陳金城確實居住於該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回函一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金城為公示送達,亦與前揭規定不符,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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