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淑娃
高玉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孟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淑娃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玉芬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