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3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陳賢華 被告昱鋒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其彬 被告 蔣敏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利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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