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0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088號原告甲○○○被告臺南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94年度訴字第1088號所為之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漏附第五頁之附表(如附表),應裁定補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