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參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37
0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8年7月20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盜版光碟,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6月2日以97年度偵字第13370號為緩起訴處分,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8年7月2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97年度偵字第13370號全卷及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30片,係被告甲○○所有,供本件違犯著作權法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附表:
┌──┬──────────────┬────┐│編號│遊戲軟體光碟名稱│數量│├──┼──────────────┼────┤│1│鬼武者│2片│├──┼──────────────┼────┤│2│戰國無雙2│1片│├──┼──────────────┼────┤│3│惡魔獵人3│1片│├──┼──────────────┼────┤│4│無雙CROCHI│1片│├──┼──────────────┼────┤│5│侍導│1片│├──┼──────────────┼────┤│6│新世紀福音戰士│1片│├──┼──────────────┼────┤│7│武藏傳Ⅱ│1片│├──┼──────────────┼────┤│8│FF12│1片│├──┼──────────────┼────┤│9│實感賽車Ⅴ│1片│├──┼──────────────┼────┤│10│獸人格鬥4│1片│├──┼──────────────┼────┤│11│真三國無雙4│3片│├──┼──────────────┼────┤│12│IGPX│1片│├──┼──────────────┼────┤│13│異世紀大戰2│1片│├──┼──────────────┼────┤│14│超戰鬥封神│1片│├──┼──────────────┼────┤│15│NBALIVE07│1片│├──┼──────────────┼────┤│16│拳皇極限衝擊2│1片│├──┼──────────────┼────┤│17│劍魂3│1片│├──┼──────────────┼────┤│18│劍豪│1片│├──┼──────────────┼────┤│19│惡靈古堡4│1片│├──┼──────────────┼────┤│20│汪達與巨像│1片│├──┼──────────────┼────┤│21│閃電霹靂車2│1片│├──┼──────────────┼────┤│22│GT4│1片│├──┼──────────────┼────┤│23│東京甩尾賽車│1片│├──┼──────────────┼────┤│24│紅忍血河之舞│1片│├──┼──────────────┼────┤│25│死神獲選之魂│1片│├──┼──────────────┼────┤│26│死神刀刃戰士2nd│1片│├──┼──────────────┼────┤│27│死神戰士之刃│1片│├──┼──────────────┼────┤││總計│30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