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 常培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振宗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86ND0000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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