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冠呈選任辯護人湯文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如附表各編號「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為附表各編號「更正記載」欄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作成之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有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誤繕,揆諸前開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雨柔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附表編號出處原記載更正記載1事實及理由欄二(一)4.倒數第4、3列最高法定刑為5年有期徒刑最高處斷刑為4年11月有期徒刑2事實及理由欄二(一)4.倒數第3、2列7年有期徒刑6年11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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