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楊昭堡 被告 江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淑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62號判決無罪。茲因原告楊昭堡已於113年10月11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113年10月30日公務電話紀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