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張淑華
張進展 被告宏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佑 宸被告 張碧玲
王炯光 王炯明 王佑任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93萬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