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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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雅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雅琦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附表:受刑人黃雅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2日│108年3月19日│108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02號│字第9號│第20636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苗簡字第819號│109年度苗簡字第106號│108年度易字第30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12日│109年2月14日│109年7月1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苗簡字第819號│109年度苗簡字第106號│108年度易字第3099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18日│109年3月30日│109年7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89號│第1022號│第11842號││├──────────┴──────────┴──────────┤││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77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322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7月9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93號││││判決├────┼──────────┼──────────┼──────────┤││判決│109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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