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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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 黃宥鈞 (原名 黃宇豪 )法定代理人 黃文欣
吳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4,23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44,239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㈢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催繳函影本各1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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