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君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君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君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8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289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等情,此有前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所定各應執行刑之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但最長不得逾120日)之限制。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23日│109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9度偵字第3498號│109度偵字第3498號│109度偵緝字第88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7│109年度中簡字第17│109年度中簡字第24││事實審││44號│44號│21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109年9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7│109年度中簡字第17│109年度中簡字第24││判決││44號│44號│21號││├────┼─────────┼─────────┼─────────┤││判決│109年7月28日│109年7月28日│109年10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是│是│是││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159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號(編號1至2已執行完畢)│109年度執字第1694││││8號││├───────────────────┴─────────┤││編號1至3應執行拘役60日。│└────────┴─────────────────────────────┘┌────────┬─────────┬─────────┬─────────┐│編號│4│5│(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23日│109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9度偵字第25633│109度偵字第25633││││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8│109年度中簡字第28│││事實審││98號│98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6日│109年10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8│109年度中簡字第28│││判決││98號│98號│││├────┼─────────┼─────────┼─────────┤││判決│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是│是│││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48號││││(編號4至5應執行拘役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