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允慎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