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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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詹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偉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