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士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執聲字第789號、104年度緩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綠色乾燥菸草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陸伍玖捌公克,含外包裝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士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
5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6年4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惟扣案之綠色乾燥菸草塊1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郭士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無訛。至扣案之綠色乾燥菸草塊1袋(驗餘淨重0.6598公克),經送驗後,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裝上開大麻之外包裝
1只(見毒偵卷第17頁查獲照片),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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