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77號原告 呂明曉
呂明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金霙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3,38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94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