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74號原告皓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東霖 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宗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參仟伍佰貳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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