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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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232號聲請人 葉湘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聲請人葉湘菱之妊娠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童秉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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