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黃信義 被告 洪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共新臺幣(下同)1,281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蔡岳玲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民國)│(新台幣)│(民國)│(即提示日)││├──┼───┼──────┼─────┼──────┼──────┼─────┤│1│黃信義│105年12月22│4,270,000│未記載│106年3月17日│CH782773│││ 蔡文斌 │日│元││││├──┼───┼──────┼─────┼──────┼──────┼─────┤│2│黃信義│105年12月22│4,270,000│未記載│106年3月17日│CH782774│││蔡文斌│日│元││││├──┼───┼──────┼─────┼──────┼──────┼─────┤│3│黃信義│105年12月22│4,270,000│未記載│106年3月17日│CH782775│││蔡文斌│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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