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17號聲請人寶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利息之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