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壬嘉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建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邱光吾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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