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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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97年
4月9日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因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4月9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7年7月8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7年7月3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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