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2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縣汐止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一定數量。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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