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原告台煇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長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鉦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裁定移送前來,其中被告 郭明勳廖鐿誠 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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