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寶元受刑人陳宥翔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寶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陳宥翔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提出現金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亦無效果,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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