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67號聲請人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韓金發┌───────────────────────────────────────────────────┐│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4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梅斯股份有限公司梅│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汐│12,668元│HSA0000000│95年4月30日│││源海│止分行││││├─┼─────────┼─────────┼─────────┼─────────┼─────────┤│2│奇燁實業股份有限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重│10,343元│CB0000000│95年5月31日│││司 舒鐵漢 │慶分行││││└─┴─────────┴─────────┴─────────┴─────────┴─────────┘